行政诉讼实务:最高法明确了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经过诉讼的罚款决定,要从诉讼终结后罚款决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发布日期:2025-04-12 17:35 点击次数:182
昨天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则案例引发了热议,该案例明确了“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决定,行政机关因行政相对人未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加处罚款的履行期限应从诉讼终结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的观点,很多人对于该观点持质疑的态度,认为该案例与《行政处罚法》对于加处罚款的规定相抵触,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今天咱们就来详细看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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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加处罚款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的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在此之前,对复议、诉讼期间是否计算加处罚款数额,长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9号)认为: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也有观点认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复议、诉讼期间,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在诉讼结束后还计算诉讼期间的加处罚款是不合理的,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期限仍应当按照行政决定指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开始计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予扣除。本次修改,回应了理论、实践关切,明确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究其原因,任何一项惩戒制度的设置都应适度、合理,与其违法程度相适应,复议、诉讼期间非当事人能把握,如果在此期间一直计算加处罚款,难显公平。加处罚款的目的不在于罚款本身,而在于通过惩戒性措施,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通过“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的限制,在发挥加处罚款功能的同时,让加处罚款数额处于合理区间,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有利于及时跟进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促使行政处罚得到执行。图片
二、各地法院对于“复议和诉讼期间”存在不同的理解虽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加处罚款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但是各地法院对于“复议和诉讼期间”却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过了履行期限,加处罚款应该计算,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从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15日后开始计算,更有的法院认为加处罚款应从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开始计算,具体案例详见《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后附各地非诉执行的裁定)》。在袁雪石老师著的《行政处罚法释义》一书中写明“加处罚款是间接强制,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表明其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此,加处罚款已经失去了强制其履行的作用,据此,本法规定了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该规定妥善处理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关系。加处罚款不予计算的区间是复议和诉讼期间,这要求必须经过立案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点不能作为停止计算的起算点。”也就是说所谓的“复议和诉讼期间”应该从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立案时开始计算。小编认为正是因为各地法院对于“加处罚款”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统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最高院才会将该案例收集到人民法院案例库。三、该案例的推出将让当事人在收到罚款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后顾之忧尽管很多人对于该案例存在质疑,但可以确定的是该案例将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同时统一了裁判标准。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需要参考该案例作出裁判。该案例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当事人在收到罚款的决定时,都会面临一个选择,就是先交罚款还是先复议和诉讼?如果先交罚款,那么在将来的复议或者诉讼将会面临不利的局面(参考《行政诉讼实务:收到罚款的处罚决定是先交罚款还是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交罚款是否意味着当事人认可罚款?》),如果先复议和诉讼,败诉后还要面临高额的加处罚款,该案例成功的解决了这一难题,让当事人在收到罚款的决定后,维权没有了后顾之忧。四、该案例势必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应诉压力该案例虽然解决了当事人在收到罚款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后顾之忧,但同时会让些当事人利用这个规则,在收到罚款决定后,并不急着起诉,等到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再去起诉,接下来一审审限六个月,二审审限三个月,当事人即使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胜诉,也能将罚款决定的执行期限拖个一年多,而且还没有加处罚款。如此以往,会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机关也将会面临更大的应诉压力。刚看到这个案例时,我也认为这个案例存在问题,既然最高法能将该案例纳入案例库,说明该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人民法院案例库收集这些参考案例目的在于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最高法的参考案例并不是因为正确才权威,而是因为权威才正确,所以即使很多人对于该案例持不同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要参考该案例。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相关问题可以扫码加微信进行免费交流和学习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